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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翠英与王怡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英,王怡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695号原告:王翠英,女,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王怡宝,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 判 长  毕红凯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孙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英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