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翠英与王怡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英,王怡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695号原告:王翠英,女,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王怡宝,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 判 长 毕红凯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孙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英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