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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兰州捷众汽车租赁公司与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高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1481号原告:兰州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林,会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高某某(笔名:高某),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雄,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兰州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军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艳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