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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18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口支行与浙江安科陶瓷有限公司、裘铭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口支行,浙江安科陶瓷有限公司,裘铭鸳,裘松园,浙江安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828-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口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诉讼代表人姚建刚。被执行人浙江安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华。被执行人裘铭鸳。被执行人裘松园。被执行人浙江安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长兴县。法定代表人裘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10月12日至1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裘松园、裘铭鸳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受降镇九龙大道81号九龙山庄××号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以人民币32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富阳区受降镇九龙大道81号九龙山庄××号房产(富房权证)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富国用(2010)第003808号】归买受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高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