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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33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晓宇与被申请人邢美红、王野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晓宇,邢美红,王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财保70号申请人唐晓宇,男,汉族,1983年10月19日生,住抚远市抚远镇。被申请人邢美红,女,1963年3月11日生,住抚远市抚远镇。被申请人王野,男,1962年6月8日生,住抚远市抚远镇。申请人唐晓宇与被申请人邢美红、王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邢美红名下抚远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00080121000035942内108800.00元、王野名下抚远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00080121000009904内1088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对被申请人邢美红名下抚远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00080121000035942内108800.00元、王野名下抚远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00080121000009904内1088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挂失、支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荣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