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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拉毛吉与嘎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毛吉,嘎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1600号原告:拉毛吉,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藏族,务农,现住拉萨市。被告:嘎多,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拉毛吉与被告嘎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立案当日即2016年10月9日未交纳诉讼费,本院准予原告缓交,并要求原告在7日内将其诉讼费交齐,但原告至今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拉毛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 央 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尼玛拉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