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拉毛吉与嘎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毛吉,嘎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1600号原告:拉毛吉,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藏族,务农,现住拉萨市。被告:嘎多,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拉毛吉与被告嘎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立案当日即2016年10月9日未交纳诉讼费,本院准予原告缓交,并要求原告在7日内将其诉讼费交齐,但原告至今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拉毛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 央 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尼玛拉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