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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盛国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盛国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11刑初602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盛国(曾用名陈燕),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浦口镇。2006年9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盛国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卞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盛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盛国因饮酒后损坏他人车窗玻璃被带至福州市公安局岳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日值班民警黄某某依法对被告人陈盛国进行询问,并要求陈盛国配合制作笔录,但陈盛国不予配合,在值班大厅吵闹。民警黄某某与协警詹某某遂将被告人陈盛国带往办案区进行醒酒,被告人陈盛国为阻碍民警黄某某,便开口进行辱骂,扬言报复,并采用抓扯、推搡等方式进行暴力袭击,造成黄某某体表软组织挫伤16.2cm2。经法医鉴定,民警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盛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警官证复印件、福州市公安局岳峰派出所出具的事情经过和证明、醒酒情况说明、前科材料,被害人黄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郑某某、薛某某、詹某某、王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中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C7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盛国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盛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盛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盛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田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亚妹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