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72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杨文治与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精河供电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治,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精河供电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2民初1179号原告:杨文治,男,194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精河供电公司退休职工,现住精河县。委托代理人:王智薇,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精河供电公司,住所地:精河县城镇文化路,组织机构代码:22943XXXX。负责人:王永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社林,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治与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精河供电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荣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治以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撤回起诉,原告杨文治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文治负担。审判长付媛媛审判员热孜瓦古丽人民陪审员刘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杨秋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