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1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胡水林与钟华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水林,钟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810号申请执行人胡水林,女,1979年6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钟华荣,男,1976年6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水林与被执行人钟华荣(2015)汀民初字第240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4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