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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执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钱树久与叶文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树久,叶文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1046号申请执行人钱树久。被执行人叶文卫。钱树久与叶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熟兴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叶文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钱树久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按年息14%计算;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钱树久有权就叶文卫在本案中所涉债务对常熟市沙家��镇河南街69号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照其债权占抵押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709.90元,合计5009.90元,由叶文卫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位于常熟市沙家浜镇河南街69号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现由叶文卫前妻何某某和儿子叶某某居住使用。何某某认为该房产应归儿子叶某某所有,并���供了该房产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各一份,上面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者为叶某某,经向相关部门核实,上述登记为叶某某名字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应系伪造,该房产仍登记在叶文卫名下。除此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状况通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现由被执行人前妻何某某及儿子叶某某长期居住使用,且何某某对该房产权属有争议。除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兴民初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刘允枫审判员  步全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群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