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齐、袁文娥、姜继林、马现义、马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齐,袁文娥,姜继林,马现义,马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761号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齐,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袁文娥,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姜继林,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马现义,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马友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齐、袁文娥、姜继林、马现义、马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7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马齐、袁文娥、姜继林、马现义、马友强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马齐、袁文娥、姜继林、马现义、马友强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查封被执行人马齐、袁文娥、姜继林、马现义、马友强名下的位于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土地证号为,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马齐、袁文娥、姜继林、马现义、马友强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查封期限为二年。四、以上冻结、查封价值共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