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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执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故元与刘根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故元,刘根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5执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故元被执行人刘根仓申请执行人马故元与被执行人刘根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825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根仓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其尽快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8100.00元后拒不履行,且拒不到庭下落不明,经合议庭合议,对被执行人刘根仓拟拘留并移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根仓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以及其他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5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被告刘根仓于2016年4月10日前偿还原告马故元借款50000.00元中剩余419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故元在本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刘根仓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刘根仓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马晓东审判员  杜江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彦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