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2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北京瑞亿驰思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瑞亿驰思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润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25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瑞亿驰思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悦恩,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润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峰,董事长。北京瑞亿驰思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亿公司)与江苏润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5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瑞亿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润峰公司给付货款共计1500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润峰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润峰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及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润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及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瑞亿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15000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5697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浩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