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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8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科与应国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科,应国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8258号原告:陈科,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应国强,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审理的原告陈科诉被告应国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