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3276号原告贾某某,女。被告邸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并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宝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