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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3276号原告贾某某,女。被告邸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并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宝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