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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翠有、崔家秀等与广德县桃州镇钱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有,崔家秀,广德县桃州镇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774号原告:王翠有,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崔家秀,女,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广德县桃州镇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德县桃州镇钱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有、崔家秀诉被告广德县桃州镇钱村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有、崔家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王翠有、崔家秀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人民陪审员  程家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方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