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2行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晓林、王胜玲与沈阳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林,王胜玲,沈阳市房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92行初767号原告杨晓林,住址沈阳市。原告王胜玲,住址同上。被告沈阳市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原告杨晓林、王胜玲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晓林、王胜龄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晓林、王胜玲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晓林、王胜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坤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代理审判员 葛睿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姝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