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83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尚营,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安社,西安市高陵区崇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原告陈某已预交300元,退回150元)。代理审判员 戈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