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03执2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淮安市格林豪泰酒店有限公司与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格林豪泰酒店有限公司,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2256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格林豪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关天培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成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龙,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良星,该公司董事长。淮安市格林豪泰酒店有限公司与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803字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退还淮安市格林豪泰酒店有限公司定金人民币250000元,并承担利息6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5月1日算至2016年4月30日,逾期还款利息顺延计算);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2.50元,由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462.50元,故此款由在履行退还定金义务时直接支付给淮安市格林豪泰酒店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数十起案件在执行中(均未能执结),其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已被多起案件、数家法院所查封,银行账户也被法院冻结。所查封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相关部门及法院正在蕴量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因被执行���所欠债务较多,目前已有大量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其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将有一个较长且复杂的过程,权利人的债权短期内较难实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03字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查封的财产变现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