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催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林锋与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林锋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催21号申请人杨林锋,男,汉族,1979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申请人杨林锋申请宣告票据号码为02476612的支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247661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7,900元、出票人为阳慧、出票账号为443970150000300027203、付款银行为交通银行深圳龙华支行、收款人为杨林锋、最后持有人为杨林锋、出票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到期日为2016年6月30日的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杨林锋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杨林锋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庄陪审员 潘 秋 芬陪审员 王 先 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思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