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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催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林锋与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林锋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催21号申请人杨林锋,男,汉族,1979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申请人杨林锋申请宣告票据号码为02476612的支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247661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7,900元、出票人为阳慧、出票账号为443970150000300027203、付款银行为交通银行深圳龙华支行、收款人为杨林锋、最后持有人为杨林锋、出票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到期日为2016年6月30日的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杨林锋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杨林锋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庄陪审员 潘  秋  芬陪审员 王  先  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思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