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5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与牛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牛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5729号原告: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高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永,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乐平,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原告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宏建公司)与被告牛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乐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8409元(2012年11月14日借款300450元、2013年1月30日借款30万元在本案中暂不主张,另行主张权利)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以前被告曾挂靠过宏建公司,被告在2012年至2013年4月间多次向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未果,本案中仅主张了部分借款。被告牛乐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牛乐平在同本院电话中辩称,跟我干活的农民工去找宏建公司要工钱,宏建公司把钱直接给了农民工,让我打的借条,说以后跟我结算的时候再处理借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牛乐平曾经挂靠宏建公司从事建筑工程,并多次向宏建公司借款。2012年11月6日,牛乐平向宏建公司借款3万元并书具借条1份;2012年12月25日,牛乐平向宏建公司借款17850元并书具借条1份;2013年4月26日,牛乐平向宏建公司4次借款共计202159元(借款金额分别为8万元、95300元、2400元、2859元)并书具借条4份;2013年2月2日,牛乐平向宏建公司借款3万元并书具借条1份。上述借款共计258409元,经宏建公司催要,牛乐平未偿还。本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牛乐平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宏建公司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相应不利法律后果自负。本案牛乐平向宏建公司借款258409元,不论其用作支付农民工工资还是用作其它用途,借款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债权人宏建公司可以催告债务人牛乐平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牛乐平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院对宏建公司的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乐平偿还原告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借款258409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584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上述给付,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2588元,由被告牛乐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闵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