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6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林升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38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林升传,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因涉嫌盗窃2015年7月21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2016年6月10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7月28日被羁押和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5年4月27日2时许, 被告人林升传窜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和平市场A13号店铺,使用一把梯子爬进该店铺,盗走被害人刘军华、杨芳放在店内墙上的一个白色小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2015年7月20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林升传又窜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和平市场A13号店铺,踩在一个水桶上爬进该店铺,盗走被害人刘军华、杨芳放在零钱箱内的现金160元。2016年6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林升传窜至深圳市福永街道白石厦路46号“向阳木桶饭店”,趁店内无人,将被害人黄向阳放在桌面的一部黑色果米手机盗走,后被黄向阳当场抓获,缴回被盗手机。经鉴定,果米M6手机价值人民币160元。2016年7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林升传窜至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火车站售票厅,站在排在29号窗口的被害人汪艳身后,趁其不备,伸手将汪艳背着的背包打开后盗得一个米黄色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00元、银行卡两张),被伏击的民警当场人赃俱获。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判 决一、被告人林升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22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升传退赔被害人刘军华、杨芳人民币1160元。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谢晓帅(兼)书 记 员陈雪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