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财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周团结与蒋显结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团结,周团结驾驶的苏C×××××号轻型普通货车被被申请人蒋显结驾驶的鲁H×××××号普通低速货车碰撞,蒋显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373号申请人周团结,农民。委托代理人吕超伟,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显结,驾驶员。申请人周团结驾驶的苏C×××××号轻型普通货车被被申请人蒋显结驾驶的鲁H×××××号普通低速货车碰撞,致周团结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蒋显结转移财产,申请人周团结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蒋显结驾驶的鲁H×××××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申请人周团结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团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蒋显结驾驶的鲁H×××××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仇星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