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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3财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沧州福泰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沧州福泰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雪,李会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财保155号申请人:沧州福泰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雪,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李会远,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申请人沧州福泰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雪、李会远名下房产予以保全。担保人曹艳春、刘植海自愿以其名下房产,担保人穆蓉蓉自愿以其名下车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福泰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曹艳春、刘植海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滨河龙韵小区20#楼2单元101号楼房一套(合同编号:BHXQ0696字第1508080074号)。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查封担保人穆蓉蓉名下路虎揽胜越野车一辆(车牌照号:冀J×××××)。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查封被申请人陈雪、李会远名下价值22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