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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刑初48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8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南县明山头镇护丰村某村民小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12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6]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帏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9日1时3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湘A38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开福区三一大道国防科大北门东200米前地段时,遇被害人唐某在上述路段,未经人行横道线由南往北横穿道路,与此同时被害人林某某驾驶湘AB1XXX号小型轿车由西往东正常行驶至上述路段。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下雨天超速行驶,加之被害人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线,导致发生被告人吴某某所驾驶湘A38XXX号车辆失控往前滑行,在滑行过程中湘A38XXX号货车左后侧与被害人唐某身体相撞,车辆右前侧与湘AB1XXX左前侧相撞,造成湘AB1XXX车辆受损、被害人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9月23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向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交通警察大队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此次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林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害人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唐某的亲属人民币5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经过,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刑事技术照片,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证人唐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宋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