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4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永与薛东霞、第三人张天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薛东霞,张天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4民初578号原告:刘永,男。被告:薛东霞,女。第三人:张天龙,男。原告刘永与被告薛东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举文审 判 员 燕喜艾代理审判员 武斌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俊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