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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4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永与薛东霞、第三人张天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薛东霞,张天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4民初578号原告:刘永,男。被告:薛东霞,女。第三人:张天龙,男。原告刘永与被告薛东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举文审 判 员  燕喜艾代理审判员  武斌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俊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