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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某、彭某1等与陈兴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彭某1,陈兴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刑初11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系被害人彭某2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1,男,199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系被害人彭某2之子。被告人陈兴江,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1990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2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指定辩护人郭宾,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兴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贤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彭某1,被告人陈兴江及其辩护人郭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陈兴江因误认为被害人彭某2系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的男子,便在六枝特区岩脚镇发展街持锐器刺杀正在修理摩托车的彭某2的臀部、腿部等处,并致彭某2死亡。经尸体检验鉴定,死者彭某2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致左股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陈兴江于2015年12月16日在浙江省义乌市被抓获归案。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兴江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请求判令被告人陈兴江赔偿原告人丧葬费21,402元,死亡赔偿金133,4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3,39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3,000元,抢救及法医鉴定费2,000元,共计303,216元。庭审中,被告人陈兴江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所使用的凶器系被害人的。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无异议,但没有赔偿能力。被告人陈兴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兴江在名誉的驱使下,被他人利用,才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陈兴江因误认为被害人彭某2(殁年25岁)系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的男子,便在六枝特区岩脚镇发展街持锐器刺杀正在修理摩托车的彭某2的臀部、腿部等处,并致彭某2死亡。法医鉴定意见:死者彭某2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致左股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1、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起诉意见书、出警情况证实,2002年1月23日,由群众口头报案至贵州省六枝特区公安局岩脚派出所,称岩脚镇白居坡村村民彭某2在岩脚发展街被人杀死。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在岩脚发展街周春明家门口看见一男子被杀伤躺在地上,民警问他是谁杀他的,他连说了两声“陈万友”后就说不出话来了,民警把他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2002年1月23日,贵州省六枝特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六枝特区岩脚镇发展街,中心位于发展街严某修理摩托车门口,由修理摩托车门口由东至西到周详家门口发现大量血迹,其中在周详家门口血迹量最多,期间距离有31m。3、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死者彭某2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致左股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02年1月24日,施某从7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002年1月23日下午岩脚镇发展街打架杀死人的人是陈万友。2016年5月20日,施某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002年1月23日下午在六枝岩脚镇发展街摩托车修理店门口杀人的人是陈兴江。2016年5月19日,何登祥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002年1月23日下午其在岩脚发展街收卫生费时看见的从后面追另外一个男的人是陈兴江。2016年5月12日,何某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照片上的人是2002年1月23日下午在六枝岩脚发展街多次遇见的舅舅陈兴江。2016年1月12日,吴某对陈兴江故意伤害案卷宗中尸体正面照进行辨认,辨认出该尸体照片上的死者是2002年1月23日14时许在六枝特区岩脚镇发展街修理摩托车时被杀死的丈夫彭某2。2016年7月12日,彭一祥对陈兴江故意伤害案卷宗中尸体正面照进行辨认,辨认出该尸体照片上的死者是2002年1月23日14时许在六枝特区岩脚镇发展街修理摩托车时被杀死的二兄弟彭某2。2016年7月5日,彭孟兰对陈兴江故意伤害案卷宗中尸体正面照进行辨认,辨认出该尸体照片上的死者是2002年1月23日14时许在六枝特区岩脚镇发展街修理摩托车时被杀死的弟弟彭某2。2016年7月22日,张某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上的人(施某)是2002年1月23日与其从岩脚发展街往下走的施老五。5、被告人陈兴江的户籍证明证实,陈兴江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兴江系被抓获归案。7、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90)六法刑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材料证实,1990年12月4日,被告人陈兴江因犯盗窃罪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1992年2月5日刑满释放。8、被害人彭某2的户籍证明、六枝特区岩脚镇岱瓮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彭某2别名小湖友,出生于1976年4月17日,2002年1月23日14时许,彭某2在六枝特区岩脚镇发展街修理摩托车时被他人杀死,2005年安葬在六枝特区岩脚镇仙人桥后面小地名叫“圆包包”的山上。9、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兴江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10、证人张某(张富贵)的证言证实,2002年1月23日12点钟左右,我遇到陈兴江和左老幺,我和他们打了一个招呼“你们来赶场呢?”左老幺就讲“嗯,来的”,说了这些后他们就走了。中午2点过钟,我在岩脚发展街口看见陈兴江提着一斤肉走到孙家卖水果的那里面去,这时有人来打我的摩托车。到14时许,我在岩脚发展街路口看见陈兴江打了一辆摩托车往二道水方向去了,他上车的时候右手拿了把匕首放在身上。过了几分钟,我听说发展街有人被杀躺倒。11、证人左某1(左老幺)的证言证实,2002年1月23日下午1点过钟,我和陈兴江转到岩脚发展街街口,遇上张富贵。张富贵就对陈兴江讲正在修摩托车的彭某2和他的妻子有不正当关系,陈兴江问张富贵搞清楚没有,接连问了几次,张富贵说搞清楚的,不会搞错。陈兴江就叫我和他去找彭某2,并说见到彭某2,他要把彭某2打残废,还要他拿几千元钱过年。我们顺着发展街往下去找,没有找着。我们又转到发展街口,张富贵对陈兴江说彭某2正在发展街口修摩托车,并用手指彭某2给陈兴江看。于是,陈兴江走上前去从后面左手抓住彭某2的衣领,右手从身上摸出一把匕首向彭某2一阵猛捅。彭某2挣开后顺手在地上拿起一棵甘蔗准备打陈兴江,陈兴江退后几步,彭某2又把甘蔗放在地上。见彭某2手里没有东西,陈兴江又冲上前去捅了彭某2几刀后就打一个摩托车跑了。陈兴江杀人的时候我就站在摩托车修理店的对面,离陈兴江杀人的地方有个10米左右远。12、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1月23日下午约2点过钟,我帮一青年小伙修摩托车,并叫这个小伙帮忙。此时有一个男人过来往这个小伙的屁股部位夺了两下,这小伙反应过来后,侧转脸来讲:“我没有惹你”。那男的没有说话,用右手拿起刀子往小伙的腿部杀了一刀。小伙看情况不对劲,就往发展街上跑,那男人往后追。在卖甘蔗处,小伙拿了一根甘蔗边防边跑,绕发展街大门转了一圈后,又往下跑,那男人提起刀往后追。约分把钟后,追的那男人往发展街上走了,我还见他把刀子拿放在刀壳里。刚开始夺那小伙屁股两下的时候,我没有看见是用什么东西夺的,后来杀那小伙的腿部时,我才看清楚是一把匕首,约7至8寸长,两边带口。13、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1月23日下午2点过钟,我站在发展街街口,看见一个30多岁的男人从街中间拿起一把匕首跑到租晏家房子修摩托车那点朝一个弯腰的小伙后面连杀两刀,被杀这个小伙转身过来。这个30多岁的男人又拿起匕首朝这个小伙杀,这个小伙就往下跑,这个30多岁的男人拿起匕首在后面追。在一个卖甘蔗的摊子那点,被杀这个小伙抽一根甘蔗打拿刀追的这个男人,拿刀这个男人也拿一棵甘蔗打这个小伙,然后他们两个就追下去。后来这个30多岁的男子从底下走上来,快到停摩托车这个地方离我们只有几米远的时候,他把他的匕首拿插在刀壳里,刀壳是纸壳做的。他把匕首插在刀壳里后,别在腰上就过来坐王某的摩托车走了。14、证人艾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1月23日下午2点过钟,在发展街一家修摩托车门口卖甘蔗,看见有一个男子在前面些,后面有一个男的右手提一把小刀子在后面追,是从修摩托那家往底下跑。15、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1月23日中午1点过钟,我在发展街遇见我的舅舅陈万友和左老幺,我和陈万友讲了几句话。我闻到我舅舅身上有股很重的酒味,我就给我舅舅说:“没钱们你来赶场干什么”,我舅舅就说:“他们打得两块钱的酒给我喝”,然后我就往政府方向走。在罗家卖蜡烛的那里遇见张富贵,他问我:“陈万友和左老幺在什么地方”,我说:“他们两个在下面一点”,我怕张富贵看不见用手指他看。我也跟张富贵过去,张富贵走过去拉着左老幺,然后对陈万友说:“就是在上面修摩托车那里戴老者帽的那个”。陈万友问张富贵你拿准没有,张富贵说是的就是他,今天他的生意好得很。后来他们三个人往发展街上面走,我走去周波家去了。我到周波家大概有5分钟左右,听见有人讲发展街杀着人。我一个人跑去看,在发展街医院门口遇见陈万友,他往上面走。我下来看见被杀的那个人戴着老者帽躺在那里。陈万友带刀在身上的,是一把双刃匕首,刀壳是纸做的用透明胶布粘好的。2002年1月23日以后的两天,陈万友去过我家两次,陈万友说他杀死人了,是杀错的。1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1月23日中午,有一个人来叫我拉他去嘎兴寨,拉到高桥小学那里,他下车拿2元钱给我,他就走了。我回来后,才听到跑摩托车那些人说我拉去的那个人是杀人的凶手。在二道水桥,那个人把手里提的黑袋子丢给一个妇女,他说他不回家,请帮他拿回家去。17、证人左某2的证言证实,我看到一个背上有血的小伙在跑,问这个小伙是谁杀他,这个小伙说是陈万友,没有看到有人追他。1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我没看到杀人的过程,被杀的小伙说是陈万友杀他。19、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1月23日中午2点半左右,我在水利站门口看见陈万友手里提着一个黑熟料袋。大约过了10分钟左右,我又看见陈万友打摩托车往二道水方向去,后来我才听有人说街上有人被杀。20、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1月23日下午约1点左右钟,我在发展街上看见一小伙从滩子边往下跑,他跑过的一路上都是血。听赶场的人讲,这小伙被人杀。21、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陈兴江结婚后,他只要喝酒就爱打我,我就不想和他过日子。陈兴江在岩脚发展街杀人的三年前左右,我就悄悄一个人来到六枝平寨,后来认识了江老二。认识一段时间后,我和江老二同居在一起。后来张富贵给陈兴江说我和江老二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陈兴江得知我和江老二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陈兴江就想杀江老二。22、证人江某(江老二)的证言证实,我和唐某是认识的,并经常去找她。23、被告人陈兴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叫陈兴江,又名陈万友。从2001年下半年的时候,我就听说我妻子唐某和江老二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是我没有见过他,我想教训一下他。2002年1月22日中午,我遇见我们寨子上的张富贵,他给我说他认识江老二,他一定能找到江老二,并说带我去找江老二。到第二天9点钟左右,我和左老幺一起走到岩脚高桥上了一辆客车去岩脚。我们到高桥前一起喝了酒,当时我都已经喝得有点多了。中午时到岩脚客车站,下车后我和左老幺到岩脚肉市上去赊了10多块钱的猪肉用一个黑色的塑料袋装着,我把肉提在手里。然后我们看见张富贵,他一看见我们就说:“我都在这里等你们好久了”,然后张富贵指着路对面修摩托车店一个背对着我们的男的,给我和左老幺说:“对面在修理摩托车背对着我们的那个男的就是江老二”,我当时还问张富贵:“你确不确定你说的这个人就是江老二”,张富贵对我说:“是的,错了我负责”。我就独自一人向那个男的走过去,我去挨着那个男的,那个男的还是背对着我,我想问清楚这个男的是不是江老二。我左手里面还提着我买的猪肉,我才伸右手从后面搭在这个男的肩上,这个男的转身就拔出一把刀向我杀来。我急忙躲开滚在地上,我的衣服当场被这个男的杀破了。当时旁边正好有人摆甘蔗在卖,我就蹲在地上急忙扯了一根甘蔗用力向这个男的打去,打在这个男的手上,把这个男的手里的刀打掉在地上。我看见刀掉在地上,我急忙连滚带爬的过去把这个男的刀捡在手里。我就用手中的刀向这个男的屁股和裆部的位置之间一阵乱杀过去,我感觉至少杀中了这个男的两三刀。这个男的被我杀中后就往岩脚街上跑,我提着刀在后面追这个男的。追了20米左右远的时候,没有追着这个男的,这个男的往岩脚街下面跑不见了。然后我转身急忙往回走,我左手还提着猪肉,右手拿着刀。我走到岩脚客车站边上,打了一辆男人的摩托车说到嘎兴寨。途径岩脚二道水的时候,遇见我们寨子上的一个女的。我下车来对这个女的说:“嫂嫂,我杀到人了,你帮我把这点肉带去给我家里的几个娃娃吃”。然后把我手中提着的用黑色塑料袋装的猪肉交给了这个女的,我又上摩托车继续往前走,到高桥小学门口下车。我下车时对跑摩托车的这个男的说:“我只有两块钱,兄弟,我对不起你了,我杀到人了”,然后我就把我身上仅有的两块钱给了这个男的,这个男的就走了。然后我就顺着高桥小学旁边的地往山上爬,在往山上爬的过程中我用力把手中的刀甩丢了。我爬到半坡上坐着,坐了两个小时左右,我看见派出所的人进我们寨子到我家去。接着过了几分钟,我又看见有很多人抬着一个死人从嘎兴寨过,我就想我可能把人杀死了。之后我就逃跑了,直到2015年12月16日我在浙江义乌被公安机关抓住。另查明,被告人陈兴江的犯罪行为确实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彭某1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其只提供六枝特区岩脚镇岱瓮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吴某、彭某1的身份信息;未提供要求赔偿的证据。另有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在案佐证。关于被告人陈兴江所提“所使用的凶器系被害人的”的辩解。经查,有收集在案的左某1、严某、施某、艾某、何某的证言等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陈兴江从身上凶器刺杀并追赶被害人,后携带凶器逃离现场,故该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兴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兴江在名誉的驱使下,被他人利用,才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辩护意见。经查,陈兴江因误认为被害人彭某2系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的男子,便持锐器刺杀被害人并被害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江因误认为被害人彭某2系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的男子,而非法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陈兴江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陈兴江具有前科劣迹,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陈兴江的犯罪行为确实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彭某1未提供证据,故对其经济损失酌情予以考虑;吴某、彭某1所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兴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由被告人陈兴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彭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以上赔偿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彭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肖祥云审判员  石瑞勇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