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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财保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廷金、权兆苓与殷家才、赵晶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廷金,权兆苓,殷家才,赵晶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财保102号之一申请人:赵廷金,男,195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夏津县。申请人:权兆苓,女,195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申请人:殷家才,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申请人:赵晶晶,女,成人,汉族,住夏津县。申请人赵廷金、权兆苓与被申请人殷家才、赵晶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查封了被申请人赵晶晶名下的鲁N×××××号三轮汽车一辆。2016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赵晶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担保,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晶晶名下的鲁N×××××号三轮汽车一辆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晶晶名下的鲁N×××××号三轮汽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