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白永伶与蔡仲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伶,蔡仲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4477号原告:白永伶,女,195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委托代理人:毛利和,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仲利,男,1949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原告白永伶与被告蔡仲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兰英审 判 员 夏华岩人民陪审员 赵 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殷瑞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