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李新娣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新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501号罪犯李新娣,女,汉族,大学文化,1964年2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白刑二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前犯诈骗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刑期至2024年6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四十七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月15日、2015年2月5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1402号、(2015)宁刑执字第6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新娣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李新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李新娣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和原判确定的退赔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新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社会危害性较大,又未履行财产刑和原判确定的退赔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新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