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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4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姚钦中与福建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福建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钦中,福建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福建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4011号原告:姚钦中,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福建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荣昌物业莆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西洪北街475号祥荣荔树湾1#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585337003Q。主要负责人:胡金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顺,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荣昌物业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新浦东路荣昌花园厚泽苑9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陈夏莲,总经理。原告姚钦中与被告荣昌物业莆田分公司、福建荣昌物业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姚钦中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钦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荣昌物业莆田分公司、福建荣昌物业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钦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姚钦中负担。审 判 长  陈向阳代理审判员  吴 倩人民陪审员  黄德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