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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3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毕江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毕江军,徐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3921号原告:张志刚,男,生于1973年4月23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率、陈延伟(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江军,男,生于1982年4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徐芳芳,女,生于1985年2月4日,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志刚与被告毕江军、被告徐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志刚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4元,由原告张志刚负担。审判员  曹亚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