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执1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贺雄平与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雄平,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闽0583执1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雄平,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委托代理人张晓云,系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大盈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52911-4。法定代表人林移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南劳裁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贺雄平人民币4188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28元,但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1、启动查控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有址在南安市水头镇大盈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上述财产分别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有牌号为闽C20X**号、闽CL1X**号、闽CL1X**号、闽C2SX**号、闽CZ1X**号、闽CL3**号、闽C28X**号、闽CL9X**号、闽CL8X**号、闽CDWX**号、闽CLCX**号车辆各一部;2、本院另案(2015)南执字第1822号案于2015年7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名下闽C20X**号、闽CL1X**号、闽CL1X**号、闽C2SX**号、闽CZ1X**号、闽CL3X**号、闽C28X**号、闽CL9X**号、闽CL8X**号、闽CDWX**号、闽CLCX**号车辆;于2015年7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3、于2016年3月29日将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因另案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冻结、查封,本院已发函上述执行法院参与分配。现因查无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