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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4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子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子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4543号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周燕玲,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子友,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子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陈子友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聪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