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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4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中光与卢建、卢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光,卢建,卢康,张玉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664号原告:刘中光,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卢建,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卢康,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张玉平,女,193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光诉被告卢建、卢康、张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建、卢康、张玉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光撤回对被告卢建、卢康、张玉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中光负担。审判员  汪世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