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民终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贵州省黔东南州永丰农工商总公司与谭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贵州省黔东南州永丰农工商总公司,谭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民终1509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贵州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镇花月村*组**号附*号。法定代表人:阮鸿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芸,女,1987年2月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该公司员工,住凯里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省黔东南州永丰农工商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北京西路**号大地明珠*楼。法定代表人:杨国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谭坚,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凯里市博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贵州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心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黔东南州永丰农工商总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谭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16)黔260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针对被上诉人永丰公司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16)260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凯里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7.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泽智审 判 员 王山地代理审判员 李维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朝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