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辖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连某、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办事处黄家屯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某,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办事处黄家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辖终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某,男,汉族,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办事处黄家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村委会主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认民事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91民初853号民事裁定,提出上诉。上诉人连某上诉称,1、撤销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91民初853号民事裁定;2、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91民初853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涉及拆迁行为,案件事实复杂,并非单纯的民事案件,不应由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即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办事处黄家屯村民委员会在起诉时已经陈述,其因将上诉人的房屋作为拆迁对象才对该房屋进行丈量,在测量过程中发现上诉人并非本村村民,才对其提起诉讼。由此可知上诉人的房屋涉及征收拆迁是毋庸置疑的事实。而被上诉入作为村集体组织财产的管理者,竟然称对上诉人自1989年在该村购买大面积土地并建筑房屋的行为不知情,显然不符合常识。具体案情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认定,但是被上诉人村委会对事实的描述足以说明本案涉及拆迁且情况复杂,将本案移送至贵院审理更有利于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二、本案涉及财产金额较大,在辖区内影响较大,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及上诉人的唯一住房,且基地面积较大,涉及金额也较大。同时,该村有大量与上诉人情况相似的居民,该案的审理将影响大量居民的权益,属于在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应当由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三)邢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上诉人要求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回避,由邢台市中级法院审理本案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上诉人在黄家屯新社区居住二十年余年,被上诉人从未告如上诉人协议无效。由于之前上诉人起诉邢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开发区管委会才指使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鉴于以上重要原因和理由,上诉人申请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回避本案的审理。被上诉人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办事处黄家屯村民委员会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连怡住所地在邢台经济开发区,故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由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案符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条件。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 判 长 武 洁代理审判员 李合钦代理审判员 刘西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