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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832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高某,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耿儿庄村人,现在聊城市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邴广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