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832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高某,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耿儿庄村人,现在聊城市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邴广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