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德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刑初9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新,绰号“拉天”,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万载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万载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2日经万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7月13日由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辩护人朱爱生,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新及其辩护人朱爱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新因怀疑被害人晏某红与前妻陈某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于2016年7月1日13时左右将晏某红约至万载县凤凰山公园交涉,后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陈某新拿出水果刀将晏某红捅伤。经万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晏某红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新于2016年7月2日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万载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投案自首。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新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新因怀疑被害人晏某红与其前妻陈某红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于2016年7月1日13时左右将晏某红约至万载县凤凰山公园进行交涉。被告人陈某新骑着摩托车,被害人晏某红开车先后到了公园,两人在该公园菜根香饭店斜对面的停车场内交谈时发生冲突,陈某新便从自己所骑摩托车的后备箱内拿出一把水果刀将晏某红的腹部、背部等部位捅伤。晏某红受伤后自己开车离开到了医院,陈某新随后逃离现场。2016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新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万载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新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晏某红各项损失115000元并获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陈某新前妻陈某华所租住房屋的房东王某平辨认被告人陈某新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2、万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万)公(司)鉴(法)字[2016]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晏某红重伤二级。3、现场方位图、陈某新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4、万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和办案说明,证实2016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新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该局投案自首,该局民警在勘查现场未找到作案工具和被告人陈某新所骑摩托车,陈某新的前妻陈某华案发后前往广东打工,至今未回。5、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已经全部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6、被告人陈某新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某新已达刑事责任年龄。7、证人周某华的证言,证实她是被害人晏某红的妻子,2016年7月1日21时到万载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报警称其老公晏某红于当日下午被人捅伤,后在万载县中医院抢救。8、证人王某平的证言,证实他的房屋位于万载县公路局院子里面,是2单元202室,租给陈某华带着一个儿子和女儿住。他见过陈某华的老公几次,有时收房租的时候陈某华不在,打电话说叫他去出租房找她老公要。他不知道陈某华老公什么名字,只看见她老公身高一米七几,体型偏瘦,平时不怎么说话。9、被告人陈某新的供述,证实他看了他老婆陈某华的微信,发现了她跟姓晏的有不正当关系。他要老婆跟姓晏的断绝来往,两个人一直在谈这个事。昨天(2016年7月1号)中午他问老婆拿了姓晏的电话号码,然后就在下午约1点钟左右打了姓晏的电话,并约姓晏的出来到凤凰山公园的菜根香饭店斜对面停车场见面,想谈谈让姓晏的不要再跟他老婆有来往,之前他老婆偷人被他亲戚知道了,他不想再把这件事也闹出去,那样他没法做人了。姓晏的开了一辆红色的小车过来后,他问姓晏的:“这事怎么办?”姓晏的就说:“不怎么办,我就是操了你老婆又怎么样,关你什么事?”(姓晏的会说这句话是因为他跟他老婆离了两次婚,实际上是离婚不离家,第一次是他在开洁具店时,他老婆跟店对面的一个人有不正当关系,后来他和他老婆离了婚。因为舍不得小孩又复了婚。第二次离婚是因为买房为了按揭才离了婚,但是一直住在一起。)当时他很气愤,就翻摩托车的后备箱,看有什么工具打那姓晏的,结果翻到后备箱里面有一把水果刀,他就拿出来右手拿刀,刀尖向上,正面朝姓晏的身上捅了一刀,然后又在平肩的高度一刀弯到了姓晏的背后,一刀插在了姓晏的右肩背部肩膀上。看到姓晏的背后流出了很多血,他很害怕,觉得插在背部的这刀很重,然后对姓晏的说:“现在还关我的事吗?”姓晏的说:“我只是想帮下你老婆。”他不知道这句话什么意思。然后姓晏的就开车走了,他站在原地懵了,然后把刀随手一丢,摩托车没骑就往马路上走。他打了他朋友“王某军”的电话叫“王某军”来接他。在等的时候,街道康乐派出所的电话,说他们在他家里,问他在哪里,让他去康乐派出所,他说他会来自首。当时他意识到事情很严重了,就想着跑出去,走到了长途汽车站,想坐班车去宜春,因为没去宜春的班车了,他就在路上拦了一辆面包车去了宜春。7月2日到万载县公安局自首。10、被害人晏某红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1日中午,他接到陈某新的电话(之前在陈某新前妻陈某华那里知道这是陈某新的电话号码),说出来谈一下。下午1点左右,他开车到了菜根香进了停车场,看见陈某新骑着摩托车在停车场入口内。他下车走到陈某新面前陈某新就问他拿钱:“拿几万块钱来!”他说:“什么钱?”陈某新说:“你跟我前妻有份。”他说:“没钱。”然后陈某新转身,不知道从哪里拿出一把长约20公分的刀,先捅了他肚子上一下,捅穿了大肠,然后他用左手捂住了肚子,接着陈某新又用刀朝他手上和背上捅了五六下,左手手臂上、腋下、背部左侧都被捅伤了。他当时捂着肚子说:“我和你老婆又没有什么关系,我帮她这么多,你还要杀我!”然后他就跑回了车上,开车走了,在车上打了110报警,打了他老婆的电话,然后开车到了中医院。陈某新前妻陈某华之前和别的男的有不正当关系,陈某新和她离了婚,后来陈某华还敲诈了那个男的几万块钱。陈某华租住在公路段,带着两个孩子,陈某新没有和她住在一起。他是在一个QQ交友群认识的陈某华,早上会经常一起去龙湖公园散步。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以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新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新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新与前妻陈某华的同居关系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其对被害人晏某红的伤害行为系由陈某华和晏某红的感情纠葛引发,受害人晏某红对伤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陈某新在归案后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炜代理审判员 周苏琴人民陪审员 郭爱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