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6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1447号原告:李某,女,出生于1986年10月8日,汉族,农民。住潢川县。被告:陈某,男,出生于1987年3月9日,汉族,农民。住潢川县。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7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全胜人民陪审员  孙立峰人民陪审员  刘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炳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