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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亚洲铝业(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亚洲铝业(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4民初1449号原告: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金雅苑118号2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08270153W。法定代表人:李德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日强,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洲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200400004402。法定代表人:黄文健。原告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亚洲铝业(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日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洲铝业(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工程欠款160000元及违约金25000元与逾期利息(庭审��,原告称为了计算方便,同意以16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20日开始,按照最近年利率4.3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日签订《消防保养合同》,由原告承包位于被告住所地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工程,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由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工程总价为叁拾万元,如果任何一方需中途解除合同,必须向对方补偿一个月的维修保养费。合同签订后被告须支付30%工程预付款即90000元,其余款项分三笔在合同期满后15天全部支付完毕。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到2014年7月31日,被告除支付首期30%即90000元,也曾经在2014年8月发出“对账确认函”确认欠款但一直拖欠,原告无奈之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恳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亚洲铝业(中国)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消防保养合同》;2、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3、《请款报告》;4、《对账确认函》;5、被告通过邮件形式要求与我方在7月31日前提前终止合同,我方予以确认的邮件截图。被告未到庭质证及提出意见,视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消防保养合同》,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对被告厂区内锅炉房、涂层精涂室、六辊轧机、01区天然气站、氯气站消防系统的维修保养义务。至2014年7月,被告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消防保养合同》,原告同意解除合同。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承包额及承包期限计算,一年承包期的保养费为300000元,即每月保养费为25000元。至合同解除时止(2014年7月31日),保养费为250000元,减除被告已支付的9万元,即被告应再支付原告保养费160000元。按原、被告签订的《消防保养合同》第(三)条:“……如果任何一方需中途解除合同,必须向对方补偿一个月的维修保养费。”及第八条第1款:“除不可抗力(战争、天灾)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一个月的维保费。”因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被告需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赔偿原告一个月的维保费,即2500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付清保养费16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25000元(即赔偿一个月的维修费),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从2014年8月20日开始,按照最近年利率4.35%计算支��所欠保养费的逾期付款利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也属于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既已依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5000元,其并不能证明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上述违约金金额,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亚洲铝业(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行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亚洲铝业(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养费160000元、违约金25000元,合共185000元。二、驳回��告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95元,由被告亚洲铝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海波审 判 员  李月明人民陪审员  梁始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玉华第1页共5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