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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海花与被执行人思文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被执行人思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思某某下落不明无法寻找,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此案,经我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125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伟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