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碧虹与叶德银、张秀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碧虹,叶德银,张秀美,陈贵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1761号原告:郑碧虹,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杰,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德银,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建省周宁县,现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张秀美,女,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陈贵斌,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碧虹与被告叶德银、张秀美、陈贵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碧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德银、张秀美、陈贵斌的起诉。本院认为,郑碧虹以已与叶德银、��秀美、陈贵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叶德银、张秀美、陈贵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碧虹撤回对叶德银、张秀美、陈贵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郑碧虹负担。审 判 长 陈梓敬人民陪审员 柯国良人民陪审员 赖杜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