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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6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罗某与聂某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聂某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6民初792号原告:罗某,曾用名曾某霞,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兴万,罗江县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某来,男,四川省罗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聂某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10月27日以证据不足及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罗某全部承担。审判员  谢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晓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