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集团某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集团某项目部,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304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本区。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总经理。被告山东某集团某项目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负责人吕某某,经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集团某项目部、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在自己权利范围内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770元减半收取73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善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