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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春旺农业生产资料经销处诉徐化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春旺农业生产资料经销处,徐全修,徐化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3074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春旺农业生产资料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范敬宜。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秋。被告:徐全修。被告:徐化威。原告桦甸市胜利街春旺农业生产资料经销处(以下简称春旺经销处)与被告徐全修、徐化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春旺经销处的经营者范敬宜、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全修、徐化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春旺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徐全修和徐化威给付借款42967元、利息1360.55元(利息计算期间为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5日),本息合计44327.55元;2.徐全修和徐化威承担2016年9月6日至给付完毕期间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分计算;3.徐全修、徐化威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徐全修和徐化威向春旺经销处借款42967元,于2016年6月1日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约定于2016年6月1日后交款利率按月息1分计息,至2016年9月5日本息合计44327.55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推托不还。徐全修、徐化威未提交答辩状。本院认为,徐全修、徐化威向春旺经销处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春旺经销处有权要求徐全修、徐化威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徐全修、徐化威应偿还春旺经销处借款并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全修、徐化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桦甸市胜利街春旺农业生产资料经销处借款本金42967元;二、被告徐全修、徐化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桦甸市胜利街春旺农业生产资料经销处利息1360.55元(利息计算期间为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5日)。2016年9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2%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计454元,由被告徐全修、徐化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厉成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书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