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刑初119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于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雷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陈某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武进万达2号门门口,采用推行、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明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993元的铃仕牌TDR506Z型电动车1辆。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家属已协助退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明某的陈述笔录,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和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已退出赃款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的八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骏附件: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