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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执4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武、张艳秋、张南南、张晓琪、秦胜兰与赵少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张艳秋,张晓琪,秦胜兰,赵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4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武,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张艳秋,女,1989年7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南南,女,199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晓琪,女,1994年8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秦胜兰,女,193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赵少兴,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皖0602执4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少兴名下的XX牌汽车(皖XX**)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少兴名下的XX牌汽车(皖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胜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