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3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段清涛与李春林、常州市江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春林,常州市江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许方强,段清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7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春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曜,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市江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芳茂村。法定代表人:是洪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小龙,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方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清涛。再审申请人李春林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市江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段清涛、许方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常民终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李春林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春林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春林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