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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10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唐秋申请执行刘松林、袁萍、李道禄、胥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秋,刘松林,袁萍,李道禄,胥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10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秋。被执行人刘松林。被执行人袁萍。被执行人李道禄。被执行人胥衡。本院作出的(2015)新津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本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12120元,执行费10521元。因被执行人刘松林、袁萍、李道禄、胥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以(2014)新津民保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松林、袁萍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彭州市的8套房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刘松林所有的位于彭州市隆丰镇高皇村**号面积为95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权**),查封期为2016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刘松林、袁萍所有的位于彭州市天彭镇体育场西街**号面积为158.5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权**),查封期为2016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袁萍所有的位于彭州市天彭镇翠湖路**号面积共计为730.87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六套,查封期为2016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如需续行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