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林品秋与薛晨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品秋,薛晨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734号原告:林品秋,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薛晨曦,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林品秋与被告薛晨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林品秋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品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品秋撤诉。案件受理费27301元,减半收取计13651元,由林品秋负担。审 判 长 陈祥魁人民陪审员 黄黎明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颖 来源: